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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公示、听证制度
发布日期: 2008-10-2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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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劳社[2007]73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厅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审核制度》、《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公示制度》、《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听证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审核的程序:政务公开内容须经相关责任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苏劳社〔2006〕6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范围:
   (一)本厅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干部任免;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劳动保障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按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本厅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
   (四)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

   第六条  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颁布实施的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九条  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2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听证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对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条  听证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人员等。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听证代表由省劳动保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选定,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处室单位选定,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八条  主答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解答。记录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听证事项及时间确定后,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条  听证会的主要议程包括:(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目的和听证依据,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读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3)主持人进行听证小结;(4)在一定时限内向有关人员反馈听证结果。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主办处室单位应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可视具体情况再次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抓好项目的落实。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通过政务通报、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