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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8-10-2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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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负有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二)因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三)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八)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阻挠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五)不遵守政务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八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虽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处室、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