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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政务规定
发布日期: 2008-10-2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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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和完善全厅政务公开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某些政务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无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由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涉及本厅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的,可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本厅所属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心等公众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供公众取阅,江苏劳动保障网“政务公开”栏应当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

    第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协调工作。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作初步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公开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简单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理:
    (一)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按照简单程序当场做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二)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按照本厅一般业务办文的程序和方法,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并同时制作回复函。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受理的公开申请,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经本机关同意公开的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如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也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