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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8-10-2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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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厅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劳动保障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jshrss.jiangsu.gov.cn/)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
    (四)政务办理手册、办事指南、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