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8-00215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8-01-08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2008]10号
关  键  词
职工名册 
内容摘要
制定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点击查看原文件: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职工名册,实行就业登记,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职工名册,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需要,也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起规范的职工名册和就业登记制度,并作为劳动用工管理建设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制定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明确职工名册内的填报内容和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职工名册的填报项目,但不得减少职工名册(规范格式)上必须填报的项目及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用工的依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应与就业登记结合起来,劳动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当核对是否与职工名册一致,做到及时调整,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名册及就业失业登记要求,完善内部用工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台帐。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这项工作的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对不履行建册义务,或者名册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特别是要根据职工名册提供的信息,动态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切实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填表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填表说明如实填报本单位各类用工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单位注册类型:①国有企业  ②集体企业  ③外商投资企业  ④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⑤私营企业  ⑥其他企业  ⑦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性别:①男 ②女
   4、文化程度: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中技  ③大专  ④本科  ⑤研究生  ⑥其他
   5、职业等级资格:①初级  ②中级  ③高级  ④技师  ⑤高级技师
   6、用工类型:①全日制用工  ②非全日制用工  ③劳务派遣
   7、人员类别(可多项选择):①城镇就业人员  ②本省农村就业人员  ③外省农村就业人员  ④外方和港澳台就业人员  ⑤劳务派遣人员  ⑥离退休返聘人员  ⑦其他
   8、用工之日、订立合同时间、离职时间应填报至年月日。
   9、订立合同情况:①首次签订劳动合同  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  ③第二次及以上续签劳动合同
   10、合同类型:指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⑤劳务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
   11、离职类型:①合同终止  ②单位解除合同  ③本人解除合同  ④劳务派遣期满  ⑤其他
   12、工资: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其中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小时。
   13、参加社会保险:①是  ②否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