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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意见》(苏劳就[2000]14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你局请示中的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其在南京再次失业后,按规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应包括以前失业期间应领而未领的部分,其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应按南京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