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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6-00265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6-12-30 00:00:00
名       称
申办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办法
文       号
关  键  词
职业中介 
内容摘要
 
时       效
 
申办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办法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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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中介机构是人力资源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中介机构,但是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一、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在省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设区的市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县(市、区)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10元万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资料柜、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熟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由劳动保障部统一鉴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辖区的报名、初审和组织考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江苏劳动保障网  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为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在线服务。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通过“江苏劳动保障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档: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3、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4、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5、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
   1、省、部属单位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电子材料后,须一次性提出核实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出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受理职业介绍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并在10日内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改进意见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4、对符合标准的或按改进意见整改后符合保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评估表》“评估意见”栏上作相应认定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按《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向机构免费颁发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明确其可以从事的境内职业中介服务业务项目和不超过3年的有效期限,并加盖认定其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印章和钢印。
   (3)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有关信息将自动在江苏劳动保障网“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告示栏”上公示。

   四、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须在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办结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后的20天内,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印章,到原行政许可机关进行备案。

   五、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按本通知第(八)、(九)条规定的要求,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通知第(八)条第1、2、3、4、6、7、8项的条件,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同时向原行政许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登记,核发《职业中介许可证》。

   六、县级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须依法对在本机关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实行一次审验,检查其依法开展业务和人员掌握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对年度审验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上予以年检记载,加盖“年检专用章”。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年检通过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以及在有效期限内未参加年审的,在省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系统》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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