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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1-00243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1-08-24 00:00:00
名       称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2001]47号
关  键  词
社区就业 
内容摘要
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       效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35

各市劳动保障局,计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 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工商局,地税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政 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 意 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城 市社区建设的需要,找准社区就业的增长点。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找准社区就业工作的着力点。要紧密结合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要,找准社区 就业工作的依托点。各地要普遍建立社区就业目标责任制,明确年度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 区就业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落实任务,责任到人。要把社区就业作为再就业 的主攻方向,摆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 就业情况作为评估社区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明确专职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工作,实实在在地推动社区 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 调运作,动员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 ,制定社区就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社区从业人员的就业服 务和再就业培训,制定社区从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把社区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努力增加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 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财政、建设、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 自的职能,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 办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要瞄准重点,拓展空间。在社区就业岗位开发上,要瞄准《意见》提出的便民利民 服务,特别是家政服务、社会化服务、文化和老年服务、公益性服务等四个方面的重点。在 就业安置上,要以特困就业群体为重点,通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在组织形 式上,要按照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向,鼓励创办社区服务企业和就业实体。

   四、要完善政策,营造环境。壮大社区服务业,离不开政策的扶持。近几年来,国家和 省在再就业方面所出台的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主 要就是针对社区就业的,关键要抓好落实。要切实抓好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总 结推广和借鉴无锡、江阴等地实施“再就业人员优惠卡”的办法,真正让失业下岗人员了解 政策,将政策的落实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五、要服务到位,舆论引导。社 区就业服务是就业服务的一个新课题,要在实践中大胆 探索,开拓创新。要积极将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和拓展,构建新的社区就业服务网络,把职 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服务尽快开展起来。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失 业下岗人员从事社区服务有关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宣传政 策,宣传经验,通过舆论先行、典型引路的方法,引导就业观念的转变,争取广泛的重视和 支持,促进工作的开展。

   附: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