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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1992-00006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1992-11-03 00:00:00
名       称
印发《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劳险[1992]16号
关  键  词
养老保险手册 
内容摘要
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       效
 
印发《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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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劳动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使用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

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这是实行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重要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手册》为记载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专用。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退休条件时,换领退休证,并根据《手册》记载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和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手册》使用范围和对象为参加我省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和个体劳动者。

   四、企业招收录用职工的同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并领取和发放《手册》。

   五、《手册》记载

   1、《手册》“社会保障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11643-89)的规定填写,其中最后一位识别码待定,暂不填写。

   2、《手册》“编号”由核发的社会保险机构按6位顺序码编号。

   3、《手册》“核发时间”为社会保险机构核发《手册》的时间。

   4、《手册》“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超始时间;各地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企业和职工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5、《手册》“工作单位”是指核发《手册》时职工所在单位。

   6、《手册》“工作单位变更”是指核发《手册》后工作单位的变更。

   六、《手册》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标准、办法、按月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纳工资)、职工个人缴纳的金额以及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养老保险费金额。

   1、记入《手册》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统一为该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具体操作时可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

   企业职工或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无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月工资总额超过本省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两部以上的部分,不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基数。

   企业和职工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原则上不得予以记载《手册》,在企业和职工未补缴前,不得计算缴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确无能力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按省规定比例和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金额折算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记载。

   例1:某企业职工某月工资总额为300元,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费率为20%(其中个人为2%),该月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46元(其中个人缴纳6元)。由于确无能力足额缴纳,经企业全体职工同意,申请减缴。则该月企业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折算为:

46(元)÷20%=230元(较实际工资少70元)

   例2:某企业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费率为20%(其中个人为2%)。由于经济效益差,足额缴纳有困难,经企业全体职工同意申请,劳动部门批准减缴,其实际缴费率为18%。则该月企业和职工缴费工资(设某职工实际工资为300元)基数折算为:
300(元)×18%÷20%=270元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职代会通过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办法,由企业按月(或委、年)为职工缴纳,记入职工《手册》,同时社会保险机构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按月或按季缴纳,由经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记入职工《手册》和职工个人账户。

   4、《手册》的记载一律用蓝黑墨水,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因错要更改的,需在错的数字上划道红线,加盖经办人的印章,在上方填写正确数字。

   七、《手册》使用的同时,省统一印制与《手册》相适应的账、册,由经办的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分别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作为审核《手册》缴费记载的依据。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结算时间的规定报送本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名册。

   八、《手册》记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须经办社会保险机构和职工本人审核签章方为有效。

   九、《手册》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发放。《手册》由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保管,或征得职工同意后,由职工所在企业代管。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手册》的填写和管理工作。

   十、职工必须定期持《手册》到企业进行缴费记载。职工和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必须对《手册》的缴费记载核对一次。

   十一、职工流动时,及时将《手册》送交调出企业的劳资部门进行流动前的最后缴费记载,核对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签章,然后向调入单位和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要妥善保管《手册》。如有遗失,本人应登报查询声明作废,并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后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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