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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3-00199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3-10-29 00:00:00
名       称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医[2003]8号
关  键  词
工伤保险费率 
内容摘要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并提出我省贯彻意见。 
时       效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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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的测算、确定和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形成有效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

   二、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根据其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对其职工实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其职工实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原则上二至三年调整一次,具体时间和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三、认真做好调查测算和数据分析工作,合理确定2004年企业费率。各统筹地区要摸清各应参保单位的情况,按照不同的行业风险类别,收集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工伤及职业病人员构成、应享受工伤待遇的费用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2004年行业基准费率要结合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确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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