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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1986-00005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1986-10-24 00:00:00
名       称
关于执行苏人四(86)26号文件几个问题的答复
文       号
苏人四[86]31号
关  键  词
退休补助费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执行苏人四(86)26号文件几个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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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苏人四(86)26号文件《关于对退休职工发给退休补助费的通知》下达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间的确定问题。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有关工龄津贴规定的精神,凡新中国成立后按规定能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就是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时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计发工龄津贴的时间)。如:某工作人员一九四八年进私营企业工作,一九五六年该单位公私合营,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时间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即新中国成立后算起,而不是从公私合营之日算起。
在填写《退休、退职补助费审批表》中“参加工作时间”一栏时,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中组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规定填写;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均填写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时间。

   二、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工作有中断的如何确定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间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中断过的人员(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参加过革命工作,因新中国成立后中断工作按中组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不能确定为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在国家对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间没有新的解释之前,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时间,暂按以下办法处理;(1)属于组织动员的精简退职的(包括新中国成立后由部队复员退伍的人员),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时间确定可以按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时间确定;(2)因患病等原因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时间,可以参照中组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规定确定,也可将中断工作前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接起来往前推算确定;(3)其它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的,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时间,接中断后重新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时间确定。

   三、关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

   (1)工作人员新中国成立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应与后新中国成立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如:某工作人员一九四八年十月进私营工厂,一直工作到一九八四年底退休,其连续工龄应从一九四八年十月算起,新中国成立前后连续工龄共计三十七年。

   (2)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发退休、退职补助费时,其连续工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折算。但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间,仍要根据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不能按折算工龄向前推算。
四、关于领取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范围问题。苏人四(86)26号文件第二、四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或以后参加工作的所有退休、退职人员。即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低于上述文件第二、四两条规定数额的,均可补足到规定数额。

   五、关于计发退休费、退职补助费的基数问题。计发退休、退职补助费的基数,应与计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一样,一律以退休、退职前的原工资为基数。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前退休、退职的,仍按原计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基数计发;工资改革后退休、退职的,均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者之和为基数计发。

   企业单位工资改革前退休、退职的,按原计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基数计发;按照苏政发(1985)141号文件规定进行工资改革(简称套改工资)后退休、退职的,均按上述文件工改后的工资为基数计发。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用增长工资进行改革工资标准、升级的,应作为计发退休、退职补助费的工资基数。

   按国家规定或经有权批准部门奖励晋升的级别工资可计入退休、退职补助费的基数。

   在贯彻执行苏人四(86)26号通知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和补助标准执行,不能放宽。上述答复意见,都是共性的问题。其它个别问题,请各市根据通知的规定原则,实事求是地妥为处理。工作上应掌握先易后难,不要一哄而起。各地人事、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保证苏人四(86)26号通知正确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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