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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1-00182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1-12-17 00:00:00
名       称
关于重申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管[2001]38号
关  键  词
补缴 
内容摘要
关于重申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时       效
 
关于重申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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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直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加收滞纳金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由我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企业及其职工,凡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催缴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在其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应参保企业中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企业招聘人员、临时工和农合工等,应尽快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同时应补缴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法缴纳滞纳金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滞纳金收取后不计入个人帐户,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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