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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2-00164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2-04-15 00:00:00
名       称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管函[2002]3号
关  键  词
抵偿债务 
内容摘要
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时       效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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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27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协助法院扣发离退休人养老金抵偿债务的请示》(渝劳社文〔2001〕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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