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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社保保险经办机构: 《中德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2年4月4日正式生效。为切实做好《协定》的实施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学习贯彻。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有关申请时,请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的有关手续。同时,请你们将有关精神及时通知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执行《协定》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报告。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2号)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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