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业统筹单位: 退休时间 缴费年限 1999.6.30以前 1999年7月1日至 2000年6月30日 2000年7月1日至 2001年6月30日 不满15年 40元 27元 13元 15年-19年 45元 30元 15元 20年-24年 50元 33元 17元 25年-29年 55元 37元 19元 30年-34年 60元 40元 21元 35年以上 65元 43元 23元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180元的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的精神,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1、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按照下表所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3、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发退职生活费或定期生活费。
1999年6月30日前退职的,按42元增发;
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退职的,按28.5元增发;
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职的,按14元增发。
4、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时,原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的非统筹项目房贴同时停止支付。对停止支付的房贴,各单位要按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予以保障,并做好衔接工作。
三、资金来源
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从2001年7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2-00169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2-01-31 00:00:00
名 称
关于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2002]5号
关 键 词
养老金调整
内容摘要
2001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
时 效
关于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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