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接经办企业: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24号、苏财社[2008]265号)精神,现就省直接经办企业退休人员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省直接经办企业中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19元(全省2008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的,再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4%增加,两项合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19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发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养老金 调整 通知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8-00344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8-12-31 00:00:00
名 称
关于省直接经办企业退休人员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2008]25号
关 键 词
养老保险
内容摘要
省直接经办企业退休人员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内容
时 效
关于省直接经办企业退休人员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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