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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 一、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按以下办法和标准核发护理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结果,分别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护理费。按50%、40%核发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低于300元和200元的,分别补足到300元和200元。 三、每位离休干部只享受一种护理费(自雇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四、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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