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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凡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低于7%的,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为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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