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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接经办企业: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3号、苏财社[2008]58号)精神,现就省直接经办企业2008年上半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遍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省直接经办企业退休人员200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办法,普遍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1、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的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不含已按苏劳社险[2008]6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发基本养老金的下列四种对象: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下同)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调整时间
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