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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企业: 二○○三年九月二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恢复或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应依据作出监外执行或假释决定机关的裁定书办理。
二、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收监后保外就医的情形。
三、我省原有关规定与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3〕315号不一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