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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1995-00008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1995-01-04 00:00:00
名       称
关于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苏劳险[1995]1号
关  键  词
退休养老证 
内容摘要
明确《职工退休养老证》核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时       效
 
关于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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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局,省有关部门:

   为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自1994年起,企业离退休人员换发《职工退休养老证》,作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凭证。在使用过程中,各地要求进一步明确《职工退休养老证》核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证》的核发

   根据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社会保险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批转江苏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4]53号)和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严格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苏劳险[1993]2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的程序为:

   1.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等,下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纪录的审核手续。

   2、企业将《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附职工身份证、有关档案资料和经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按劳动工资隶属关系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由省劳动局审批。

   3、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档案资料,审批《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确定养老金计发标准和金额,签署审批意见。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据此建立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档案;一份交企业;一份存档。

   4.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退休审批结果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钢印,交由退休人员本人保管。

   二、关于《职工退休养老证》的填制

   1、《职工退休养老证》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填制。

   2、退休职工近期照片上加盖劳动行政部门钢印。

   3、“编号”为6位顺序码,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社会保险卡的编号一致。

   4“缴费年限”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社会保险卡确认。

   5“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依据职工档案,按省劳动局《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确认。

   6.养老金计发标准各栏目的填写。

   1993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新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各栏目不填。其他栏目按下列办法填写:

   (1)“基本养老金金额”按截止1993年12月31日执行国发[1994]9号、省劳动局苏劳险〔1994〕24号、〔1994〕25号文件按月
领取的养老金减去各项物价和生活补贴后的金额填写(由企业自行支付的部门在“备注”栏中另行注明)。

   (2)“原标准工资”按、职工退休前经劳动部门批准确认的月标准工资(含岗位和技能工资)填写。

   〔3〕“原离退休金计发基数”按劳动部门批准确认的职工离退休当时的离退休金计发基数(含列入退休金计发基数的特殊津贴等)填写。

   (4)“原离退休金计发比例”按国发[1978]104号、苏人四[1986]26号、苏劳险[1990]9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填写。

   (5)“原离退休(职)金金额”与“基本养老金金额”填写的数额一致。

   (6)“国家和省规定各项补贴”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本人的物价和生活补贴(不包括各地自行增发的补贴)填写。

   (7)“合计”按“基本养老金金额”与“国家和省规定各项补贴”之和填写。

   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离退休人员只填写新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各栏目,不填写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计算项目(老办法计算项目在审批表中详细登记)。各栏目按下列办法填写:

   (1)“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按职工退休前一年全省和职工所在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填写。

   (2)空栏1填写按省劳动局苏劳险[1994]34号文件规定统一发给的各项补贴66元。

   (3)空栏2填写按缴费年限确定的调节金。

   (4)“基本养老金金额”按省政府苏政发[1994]53号、省劳动局苏劳险[1994]34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月养老金封顶或补齐后的养老金金额减去各项物价和生活补贴(66元)填写(不含企业的养老金金额减去各项物价和生活补贴(66元)填写(不含企业落实苏劳薪[1994]5号文件调增标准工资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省劳动局苏劳险[1994]34号等文件规定计入老办法对比基数标准的由企业自行支付或通过补充保险办法支付的部分,这部分可在备注栏注明。)

   7、“基本养老金变动记载”自1995年1月1日起记录。

   8、“基本养老金变动记载”中“审核单位”和“审核人”,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结果填写、签章。

   三、过去省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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