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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328号),现就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中,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并已按原省劳动局苏劳险[1995]12号文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大体相当水平确定离休费的离休人员。 二、按国办[2001]70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后,企业离休人员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提高后的职务工资标准相应调整离休费(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鉴于我省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增资和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费的工作仍然正常进行,上述人员可按提高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再向上晋升一档。这次增加的离休费计入发放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执行时间为2001年10月1日。所需经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积累的市、县(市),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金积累不足或没有积累的市、县(市),请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调整表(节录)
附表: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调整表(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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