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业统筹企业、省各有关单位: 二、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应携带下列资料: 三、各单位要将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工作简历(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名称、起止及累计从事时间),于本单位显要位置张榜公布一周并经职工监督无误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如有弄虚作假,按省政府第139号令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四、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按苏劳险[1999]10号文第五条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劳动厅报送上年度本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本年度特殊工种计划用工数,同时向本企业职工公布。1998年1月以来已按特殊工种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及曾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人员名单,在向本企业职工公布后,于5月底前报送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 五、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驻宁部、省属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六、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企业及时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报,并由企业对其原始病历、病伤情证明等材料进行整理和核对,按要求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符合鉴定条件的职工,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医疗技术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劳动鉴定会议,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江苏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于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原行业统筹单位有省级行业统筹经办机构的,可由省级行业经办机构牵头集中前往办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40号随园大厦四楼:邮编:210024;电话:3220307,3226290。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规范退休审批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在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1.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本人档案;
3.经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缴费记录。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
4.涉及增加退休金计发比例的有关证明、证件;
5.本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及本人从事特殊工种记录;
6.因工或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携带《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及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及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3.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4.工伤职工安置残疾辅助器具鉴定。
对个别居住在南京地区以外、行动不便的危重病伤职工,可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派专家出诊体检或委托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索 引 号
550232674/1999-00085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1999-05-07 00:00:00
名 称
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 号
苏劳险函[1998]8号
关 键 词
退休审批
内容摘要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规范退休审批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关事项的说明
时 效
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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