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现将我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在2002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原行政性公司和有事业费的科研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照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颁发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各地根据当地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为基数,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当地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月增发标准。 缴费年限 调整标准 不满15年 26元 (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90元的标准按月计发。低于90元按90元标准增加。 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按月增加生活费。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1.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20年—29年的,月增发22元;30年以上的,月增发32元。 2.退休人员中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缴费年限20年—29年的,月增发22元;30年以上的,月增发32元。 3.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20年—29年的,月增发22元;30年以上的,月增发32元。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20年—29年的,月增发22元;30年以上的,月增发32元。 5.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退休人员,按等级增发基本养老金。市级劳模月增发12元;省级劳模月增发22元;全国劳模月增发32元。 符合上述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可按就高原则确定增发金额,不重复享受。 三、资金来源 此次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基金困难补助市、县(市),按本方案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省予以适当补助。 四、执行时间 全省统一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
15年—19年 30元
20年—24年 34元
25年—29年 38元
30年—34年 42元
35年以上 46元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2-00180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2-11-01 00:00:00
名 称
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2002]33号 苏财社[2002]98号
关 键 词
养老金调整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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