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元月七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2007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07元)的,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当地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全省2007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07元)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调整养老金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相应提高。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6、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助市、县(市、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7]34号、苏财社[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由省予以考核补助。
四、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向广大退休人员宣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文件关于调整养老金要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以体现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政策导向,取得广大保障对象对本次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8-00355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8-01-07 00:00:00
名 称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2008]3号 苏财社[2008]3号
关 键 词
养老金调整
内容摘要
我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包括调整对象,调整办法,资金来源,调整时间等。
时 效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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