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件: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不少市县请示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期满后,能否执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中的规定,按服刑前的养老金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经请示劳动保障部,现答复如下: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是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规定,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我省各地以及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仍应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三日
要闻动态
公示公告
就业创业
社会保险
人才人事
劳动关系
政策解读






厅长信箱
劳动维权
网上咨询
“就在江苏”
江苏人事考试网
江苏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网
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江苏社保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