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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2-00182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2-12-11 00:00:00
名       称
关于对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实行资格认证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管[2002]38号
关  键  词
救济费 
内容摘要
关于对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实行资格认证的通知 
时       效
 
关于对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实行资格认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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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直管企业:

   自原行业统筹企业和部分部、省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经办以来,依据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按时足额地支付了死亡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的 1.07万名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救济费,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了部分企业申报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供养直系亲属已失去供养条件不申报等问题。为加强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的管理,防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起建立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救济费的资格认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加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职工劳动保险卡》制度,实行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跟踪管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在规定的结算期内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确定其有关遗属的待遇。

   二、企业应于每年的 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一次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花名册》。领取定期救济费人员中,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高中、职高、中专学校学习的学生,还需提供由学校出具的在校读书证明。

   三、从 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领取定期救济费人员资格认证的,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中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直至按规定办理资格认证后再恢复。

   四、领取定期救济费人员失去供养条件时,企业应及时申报。逾期申报造成的多支付的费用,企业要负责收回,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之后的征缴结算中予以抵扣。

   五、对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新闻曝光和通报批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者或拒不退还冒领定期救济费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花名册》 (略)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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