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件: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我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和单位来电询问文件第二条供养条件中第二款和第七款应如何理解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此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