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财政厅就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补贴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国资委负责落实到位。目前,各地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工作正在进行,企业离休人员在参照执行发放生活补贴时的所需资金,应参照省有关部门明确的省属企业离休人员费用列支渠道的处理意见,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据悉,近期有个别地区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给参保的企业离休人员发放部分津贴补贴。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国家和省一直都有明确规定。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停止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养老保险费用和违规费用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12号)专门对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则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七项,即:(一)省政府36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二)省政府36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三)省政府36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四)省政府36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费;(五)支付给省政府36号令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为此,请各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处理企业离休人员的津补贴问题,并要向市政府汇报说明情况,不要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已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地区,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已支付的应尽快予以追回。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主题词:规范 离休人员 津贴补贴 支出渠道 通知
共印25份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8-00362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8-09-01 00:00:00
名 称
关于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支出渠道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管[2008]22号
关 键 词
离休待遇
内容摘要
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支出渠道
时 效
关于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支出渠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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