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新闻出版局、各县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省各出版物出版和发行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署、劳动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新出联[1998]4号)、《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新出人[1998]62号)和《招用技术工中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的要求,出版物发行员工种是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工种,列为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对出版物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已经新闻出版总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并已正式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出版单位、发行单位 (含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等)从事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批发、零售工作的人员及其他志愿参加出版物发行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 鉴于音像出版物发行员和电子出版的发行员的鉴定规范尚未颁布,先对图书发行员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待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发行员的鉴定规范明确后,再进行此类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申报条件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 (一)初级出版物发行员申请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学徒工学徒期满; 2.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本专业毕业; 3. 高中毕业或相当学历,经过本工种初级工职业技能培训。 (二)中级出版物发行员申报者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学历,取得本工种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工种连续工作满三年; 2. 中等专科学校发行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在本工种工作满两年; 3. 高等专科学校发行专业(或相当专业)毕业。 (三)高级出版物发行员申请者,取得本工种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工种连续工作满四年; 2. 大学本科发行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本工种工作满二年以上。 国有事业性质出版物发行单位从业人员申报职业资格鉴定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后,其工资升级条件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鉴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新闻出版)》和出版物发行员资格鉴定的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出版物发行员资格鉴定内容。鉴定内容包括:出版物发行基本知识、出版物发行专业知识、出版物发行操作技能、文明服务与安全工作等。 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对我省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 四、鉴定方式 针对初、中、高级出版物发行员的不同鉴定要求,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要求采取笔试闭卷考试方式,操作技能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 60分为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 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五、组织实施 全省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省新闻出版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指导下,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由江苏省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江苏省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由省新闻出版局商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省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江苏省新闻出版学校承担鉴定站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出版物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协助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江苏出版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组织本系统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的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由各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省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牵头商当地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江苏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考务和鉴定工作。 六、职业资格 凡经鉴定合格者,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出版物发行员,即获得出版物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 (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出版物发行员,即获得出版物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独立开业。 申报出版物发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向江苏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鉴定站进行资格审核并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考核鉴定。 七、监督检查 对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已从业多年的人员,限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从 2002年起,图书发行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2005年底,必须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根据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 (摊)管理的暂行规定》[1989]新出发字第991号)的有关精神,各市、县(市)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审核私营、个体出版物经营者开业申请时对没有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出版物发行人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出版物发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定期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发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出版物发行职业道德者,不得授予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并永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有上述行为者,由新闻出版和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八、工作要求 各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出版物发行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共同做好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提高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 附:《江苏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略) 二○○二年四月十日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2-00252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2-04-10 00:00:00
名 称
关于对全省出版物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苏新出发[2002]15号
关 键 词
职业资格证书
内容摘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时 效
关于对全省出版物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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