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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7-00529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7-07-06 00:00:00
名       称
关于同意无锡市对外友好服务中心等四家机构开展境外就业中介经营的批复
文       号
苏劳社就函[2007]6号
关  键  词
境外中介 
内容摘要
同意无锡市对外友好服务中心等四家机构开展境外就业中介经营 
时       效
 
关于同意无锡市对外友好服务中心等四家机构开展境外就业中介经营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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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南通市、镇江市、如皋市、通州市、丹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你们报送的无锡市对外友好服务中心、江苏中澜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东海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丹阳市国泰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号分别为劳社境外就准字[2007]544号、劳社境外就准字[2007]543号、劳社境外就准字[2007]546号、劳社境外就准字[2007]545号。

   请你们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l 5号)、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2003]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并书面通知辖区内的机构依法规范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真核实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材料;积极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确认;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及时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接受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并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省、市、县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省监督话:025—83276046)

二00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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