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今后到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中新任教的教师必须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方可上岗;在职教师应通过参加进修或培训,结合各市的教师达标规划,逐步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不能取得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要逐步调整岗位,不得在职业培训机构中教学一线任教。
二、从2003年12月起,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一),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条件,并向社会公布。要成立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也可依托技工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由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三、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在省统筹规划指导下,按隶属关系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各市应成立由技工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或依托各市技工学校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从12月底开始参照部里颁发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一),定期组织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审核认定及公示、公布工作。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已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入市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可直接认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公布,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由市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对照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一)提出是否认定意见,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推荐参加相应的技能强化培训,满足条件后再行认定。
五、职业培训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应进一步面向社会,向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中专人 民办职业学校及企业等敞开,实行“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公布”。技能不足必须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达标培训,达到条件后才能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专业理论课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编号方法由省厅按部规定统一编号。具体为8位数:前2位数是32代表江苏,中间2位代表市(00省属01南京02徐州03苏州04无锡05常州06南通07盐城08镇江09扬州 10连云港11淮安12泰州13宿迁),后4位数为流水号门0001-9999),如:南京第一位为32010001。各市组织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认真填写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以市为单位集中编号(申请表由各市按部统一式样翻印)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征订每年10月底以前汇总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向劳动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征订。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征订,请与省厅培训处联系,联系人:陈庆生 张晓宇 联系电话:025-3276075 025-3276076。
附件一: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附件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入《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293号)、《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制定。
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包括文化理论课教师和专业理论课教师人 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或以上学历。
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初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技工学校中承担高级技能培训或技工学校高级班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中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承担中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岚资格条件办理。
承担高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高级技工学校中担任高级技能培训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表格为扫描)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3-00317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3-09-16 00:00:00
名 称
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培[2003]50号
关 键 词
教师上岗
内容摘要
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时 效
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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