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七日 第八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的作用,逐步建立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专门监察与社会 监督相结合的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体系,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在 全省推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制度。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我厅制定了《江苏 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 制度,形成劳动保 障监察与社会监督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从有 关部门或机构聘任 的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可以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行业协 会等组织的有关人 员,新闻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服务站(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资产管理公司、 从业人员较多的经济组织的劳资人员中聘任。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督管辖范围分别聘任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三)根据需要,参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专项检查等有关执法活动;
(四)遵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协助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 为及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任职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聘任程序:
有关部门、机构按规定推荐人选,并填写《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审批表》,经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颁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受聘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填写《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统计 表》,逐级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遗失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 发证机关应在报上登载启示声明作废。对遗失证件者,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因调动工作岗位等原因,不宜再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协理任务时,由发证 机关收回并注销证件。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对经考核合格的 ,换发新证,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写报送《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统计表》。
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没有通过考核的,注销其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培训制度, 制定培训大纲和计划。
第十二条 对成绩突出,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劳动保障监 察协理员及单位应进行表彰,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附:1.《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审批表》(略)
2.《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统计表》(略)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1-00251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1-08-07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察[2001]5号
关 键 词
监察协理员
内容摘要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 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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