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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4-00231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4-09-20 00:00:00
名       称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劳薪[2004]18号
关  键  词
富余人员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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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驻苏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4]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做好服务。要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和省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经贸企改[2003]160号)等的有关要求,明确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并出具书面意见,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二、关于中央驻苏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审核备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中央企业在我省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驻苏企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审核备案的材料包括:分流安置职工方案;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意见;职工调整劳动关系相关情况公示结果;职工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明细表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改制企业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支付经济赔偿金情况等,并自收到上述方案及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改制后企业需要享受扶持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改制后企业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改制企业制定的分流安置职工方案。除包括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企业报送辅业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有关职工安置内容的函》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2)改制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股权拟设置方案;(3)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包括现有职工总数、男职工和女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内部退养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人数;(4)方案拟订、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情况;(5)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等提留费用金额及计算截止时间;(6)涉及内部退养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等提留费用计算起始时间;(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 、关于中央驻苏企业改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改制前企业应当将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当在改制前缴清。改制后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将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报送省劳工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于参加省级统筹的中央驻苏企业、原行业统筹单位辅业分离改制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仍由原主管部门代管,统一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也可以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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