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职工的工资收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且原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信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60元。
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其它在职及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省劳动厅现有规定执行。
四、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死者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各市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