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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思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解决办法。
二、要结合贯彻省厅最近下发的《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逐步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三、要抓紧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措施,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四、要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通过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妥善解决部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有的医疗费用高的重病患者,要在统筹基金支付能够承受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个人负担。
五、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优胜劣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都应纳入定点范围。
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控和管理,简化医疗保险费征缴程序,规范各项业务流程,不断改进服务态度。通过加强与定点医院、药店的沟通与协调,不断提高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