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业统筹单位: 现将苏劳险[1999]24号文附件1“按劳社部发[1998]22号文确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道离休人员按苏劳险[1995]12号文执行。 移交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标准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办法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和标准如下: (见表) 备注: 1. 铁道医学院附属医院移交前退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工资基数(截止到1997年底前),津补贴标准和我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以及1997年前我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调整标准执行。移交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原办法的养老金,按本人截止到1997年底前的工资基数、补贴标准及我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2. 移交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按照苏劳险[1999]24号文规定执行。 3. 移交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的待遇,按苏劳险[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4. 移交后发生工伤(含移交前发生的工伤后旧伤复发的),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和因工死亡(含旧伤复发死亡)人员的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移交前发生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人员的定期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当地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原由行业统筹基金支付的,暂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煤炭离休人员按苏劳险[1995]12号文执行。 移交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标准及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办法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和标准如下:(见表) 备注: 1. 大屯煤电集团公司上海援建人员(按规定户口不迁的)的离退休待遇,按上海市的规定执行。 2. 移交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待遇,按照苏劳险[1999]24号文规定执行。 3. 移交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待遇,按苏劳险[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4. 移交后发生工伤(含移交前发生的工伤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和因工死亡(含旧伤复发死亡)人员的有关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移交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人员的定期伤残补助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当地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原由行业统筹基金支付的,暂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邮电离休人员按苏劳险[1995]12号文执行。 称交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支付的养老项目和标准及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办法养老金的计发的办法和标准如下:(见表) 备注: 1. 移交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按照苏劳险[1999]24号文规定执行。 2. 移交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领到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的待遇,按苏劳险[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3. 移交后发生工伤(含移交前发生的工伤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和因工死亡(含旧伤复发死亡人员)的有关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移交前发生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人员的定期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当地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原由行业统筹基金支付的,暂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金融(交行及太保除外)移交前已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标准及移交后办理离退休人员手续的人员原办法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和标准如下:(见表) 备注: 1. 移交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按照苏劳险[1999]24号文规定执行。 2. 移交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领到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的待遇,按苏劳险[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3. 移交后发生工伤(含移交前发生的工伤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和因工死亡(含旧伤复发死亡人员)的有关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移交前发生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人员的定期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当地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原由行业统筹基金支付的,暂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行及太保移交前已离退休(退职)的人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及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办法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和标准如下: (见表) 备注: 1. 移交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按照苏劳险[1999]24号文规定执行。 2. 移交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领到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的待遇,按苏劳险[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3. 移交后发生工伤(含移交前发生的工伤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和因工死亡(含旧伤复发死亡人员)的有关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移交前发生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人员的定期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当地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原由行业统筹基金支付的,暂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民航移交前已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标准及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办法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和标准如下:(见表) 备注: 1. 移交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按照苏劳险[1999]24号文规定执行。 2. 移交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领到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苏劳险[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3. 移交后发生工伤(含移交前发生的工伤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和因工死亡(含旧伤复发死亡人员)的有关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移交前发生工伤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人员的定期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当地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原由行业统筹基金支付的,暂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石油移交前已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标准及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办法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和标准如下:(见表) 备注: 1. 移交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按照苏劳险[1999]24号文规定执行。 2. 移交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领到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的待遇,按苏劳险[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3. 移交后发生工伤(含移交前发生的工伤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和因工死亡(含旧伤复发死亡人员)的有关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移交前发生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人员的定期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 ,当地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原由行业统筹基金支付的,暂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离休人员按苏劳险[1995]12号文执行。 长航局移交前后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有关待遇的支付均按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移交后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按省定企业标准执行。 中港集团及长航集团移交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的标准及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办法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和标准如下:(见表) 备注: 1. 移交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按照苏劳险[1999]24号文规定执行。 2. 移交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领到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的待遇,按苏劳险[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3. 移交后发生工伤(含移交前发生的工伤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和因工死亡(含旧伤复发死亡人员的)有关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移交前发生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人员的定期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当地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原由行业统筹基金支付的,暂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电力离休人员按苏劳险[1995]12号文执行 移交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标准及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办法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和标准如下: 1. 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下表执行:(见表) 备注: 1. 移交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按照苏劳险[1999]24号文规定执行。 2. 移交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领到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的待遇,按苏劳险[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3. 移交后发生工伤(含移交前发生的工伤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和因工死亡(含旧伤复发死亡人员的)有关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 移交前发生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人员的定期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当地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原由行业统筹基金支付的,暂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建移交前已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标准及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办法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和标准如下:(见表) 备注: 1. 移交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按照苏劳险[1999]24号文规定执行。 2. 移交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领到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的待遇,按苏劳险[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3. 移交后发生工伤(含移交前发生的工伤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和因工死亡(含旧伤复发死亡人员的)有关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移交前发生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人员的定期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当地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原由行业统筹基金支付的,暂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按下表执行:(见表)
索 引 号
550232674/1999-0010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1999-12-23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苏劳险[1999]24号文附件“按劳社部发[1998]22号文确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的函
文 号
苏劳险函[1999]12号
关 键 词
行业统筹
内容摘要
印发苏劳险[1999]24号文附件1“按劳社部发[1998]22号文确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给原行业统筹单位。
时 效
关于印发苏劳险[1999]24号文附件“按劳社部发[1998]22号文确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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