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06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落实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情况,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录用人员书面报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二)规范职业介绍(劳务)服务制度建设和公示、基础台帐建立、有关服务报表上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条例》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二、年检要求 (一)检查登记 由各市、县(市、区)组织发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对辖区内从事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服务的单位逐一登记,填写《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服务单位登记表》(附表1),并对其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实记载。 1、对未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市、县劳动保障网予以公示,在未经行政许可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职业介绍(劳务派遣)业务,同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对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但未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未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机构,要限定时间督促其依照有关规定完备有关手续。 (二)年度审验。对已有完备登记备案手续的机构,由机构填报《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附表2),经审验合格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年检记载,在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上粘贴省厅统一制作的贴花;《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由各省辖市按权限登录省劳动保障网《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登记编号系统》提取省统一编号,重新制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同意其继续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服务活动的有关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中介许可证》,收回有关证书。对严重违反《条例》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对违规被取缔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批准其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其有关证件一律予以收回。年检结束后,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和劳动保障网予以公示。 (三)检查考核有关人员。对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的工作人员掌握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按省厅统一的大纲组织实施。考核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上予以年检记载,证书到期的核发新证。 三、评定信用单位和推荐先进单位 (一)信用评估。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非公共职业介绍(劳务)机构,由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填写《江苏省职业介绍(劳务)机构信用单位推荐表》(附表3),作为省劳动保障网公示的职业介绍(劳务)机构信用单位候选名单,报省厅审定后公布。 1、有较强的就业服务能力:具有与服务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设备;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具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运能力、资本实力。 2、有较高服务经营信用水平:按规定明示证照、服务项目,公示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监督单位和投诉电话;具有与诚信服务配套的规章制度,真实健全的中介服务信息记载资料;发布信息准确可靠,跟踪服务及时有效,服务未达标如约退款;依法交纳税费、按时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及时支付其他应付款项、无乱收费现象;严格履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保护求职者个人隐私的义务等。 3、有较好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就业成效及经济效益突出,且逐年增长;适应市场需求,有发展潜力;主动开展、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体现文明服务、环境优良的社会形象;保持较低有效投诉率,获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良好信用评价等。 上述条件指标采用百分制分项累计计分法(具体办法见附3)。累计得分在1000分以上,并达到年中介成功(劳务派遣)3000人以上,服务场地200平方米以上,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无有效失信记录的为A级信用单位,由省厅颁发证书和铭牌,予以表彰。累计得分在800分和700分以上,并达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确的评定条件和表彰办法的作为B级和C级信用单位,在省劳动保障网上公示。 (二)评比表彰。 1、对列入上述三个等级信用单位的职业介绍(劳务)机构,按不超过5%的比例,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评比,推荐业绩突出、理念领先、管理先进、诚信度高,在当地享有一定社会认知度的机构,作为全省表彰的先进单位,填写《江苏省2006年度非公共职业介绍(劳务)机构先进单位推荐表(附表4),报省厅审定后进行表彰。 2、省厅依据各市、县(市)职业介绍和劳务服务机构的总量、非公共机构的比重、求职登记人次、中介成功人次、劳务派遣总量、劳务人员参保率、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有关税费等9个项目综合排位,对位居全省前列的市、县(市)作为“江苏省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先进组织单位”,予以表彰。各省辖市按上述项目对所属市(县)进行综合排位,填写《江苏省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情况评估表》(附表5):报省厅综合排位确定。 四、年检方法和时间安排 年检采取机构自查,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地机构上门检查,省厅组织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被评为2005年度A级信用单位和先进单位的机构,没有举报反映的可以免检。 机构自查并填报《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附表1)在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县、市对所属机构上门检查于2006年12月底前完成,省厅对有关机构组织抽查于2007年1 月份组织进行。请各省辖市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书面总结和填写的《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汇总表》(附表6)、《江苏省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情况评估表》(附表5)报省厅就业与失业保险处,联系人:任毅;联系电话:025—83276046,传真电话:025—83276047。 附件: 《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附1) 《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附2) 《江苏省职业介绍(劳务)机构信用单位推荐表》(附3) 《江苏省2006年度非公共职业介绍(劳务)机构先进单位推荐表》(附表) 《江苏省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情况评估表》(附5) 《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汇总表》(附6) 二O O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3: 序号: 江苏省2006年度非公共职业介绍 (劳务)信用等级评定表 ( )级 机构名称: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6-00399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6-10-30 00:00:00
名 称
关于2006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就[2006]21号
关 键 词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内容摘要
2006年度江苏省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有关工作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时 效
关于2006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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