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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检察机关第五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1-17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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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

  自2006年6月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第四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双先”)表彰大会以来,在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全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强化诉讼监督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奋力争创一流业绩、打造一流队伍,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工作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为激励全省检察干警履职尽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为江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大局服务,同时也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情况和检察干警的先进事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于2010年上半年联合表彰一批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就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检察机关县(区)检察院及省辖市检察院内设机构。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检察院在编在职干警,从事检察工作4年以上。

  近四年来获得“模范检察官”、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不作为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对象。全国检察机关第七次“双先”表彰的一等功先进个人可优先推荐。

  省辖市检察院、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的先进集体为20个,先进工作者为 40名。表彰名额由省检察院依据各市检察机关现有县(区)院数、政法专项编制实有人数、完成检察工作任务情况和队伍建设情况统一衡量确定。其中,先进工作者按差额进行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按照高检院、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检察工作方针,依法办案,服务大局;领导班子团结、坚强,有凝聚力,能充分发挥表率和核心作用;全体人员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洁;各项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的。

  有一定的荣誉基础,近四年来曾受到过市级以上表彰。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按照高检院、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是: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努力工作,成绩显著的;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同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重大改革建议,对改进工作、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成果显著的;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的;保守、保护国家和检察工作秘密事迹突出的;在对外交往、查处涉外案件中,维护国家声誉和利益成绩突出的;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有一定的荣誉基础,近四年来曾受到过市级以上表彰,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评选方法及要求

  (一)评选方法

  1、采取自下而上、差额推荐、逐级审核的评选方法。对拟评选推荐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2、评选推荐对象分别填写《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各级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后,由市检察院统一上报省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市检察院呈报材料审核后,组织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表彰名单。

  (二)具体要求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透明,好中选优。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评选的重点是基层检察院和检察工作一线干警。领导干部(检察长、副检察长)所占比例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5%。

  3、评选推荐对象填写《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并附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一式3份;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另附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按规定着检察服,红底)3张。呈报汇总表中应列出推荐顺序。各市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写出书面推荐报告(内容包括:评选程序、条件把握、推荐意见、公示形式和结果)。

  以上呈报材料请于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全省检察机关第五次“双先”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及表彰时间

  (一)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评选出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二)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拟于2010年5月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组织领导

  四年一次的“双先”表彰活动,是全省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是巩固基层检察院建设成果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创新创优发展的重要动力。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加强对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荐评选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扎实有序进行。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进行评选推荐,把好审核考察关,确保评选推荐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评选纪律的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并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江苏省检察机关第五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检察院宣传处,由省检察院和省公务员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各省辖市要成立相应机构,抓紧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按规定要求和时限上报相关材料。

  联系人:董安庆、李  榕、江仁福

  联系电话(传真):025—83798291(省检察院);83236057(省公务员局)。

  联系地址: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南京市宁海路106号,邮政编码:210024)   

  附件:

  1、江苏省检察机关第五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4、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5、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推荐公示表

  6、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公示表

  7、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审核表

  8、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呈报汇总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