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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10-00712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0-02-22 00:00:00
名       称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通知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明电[2010]4号
关  键  词
人力资源市场 专项行动 
内容摘要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通知的通知 
时       效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24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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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2号),现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2号)(略)

  2. 全省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3. 全省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2

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者特别是农民工就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2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0年2月25日至4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目标:为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规范和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证就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

  任务: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并依法取缔“黑中介”。

  二、清理整顿对象

  专项行动要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它地区和场所,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清理整顿。

  打击对象: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

  取缔对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虽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职业中介机构。

  整治对象:虽有职业中介许可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职业中介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违反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

  三、清理整顿工作责任及具体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执法保障,及时查处、打击暴力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依法取缔“黑中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要加强日常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帐,严格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虽有职业中介许可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将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将专项行动列为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应及时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并按照国家三部门通知和我省工作方案所提出的目标任务、清理整顿对象及相关工作措施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工作。要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各省辖市要对所属县(市、区)专项行动进行调度和督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监察总队)将派出调研督查组,赴部分市进行调研督查。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将宣传服务贯穿于专项行动始终,抓住春节后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的契机,在车站等流动人口集散地和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和受理等方式,宣传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劳动者避开求职陷阱,掌握维权途径。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宣传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效,对典型事例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组织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为扩大专项行动声势,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决定将2010年3月2日确定为全省联动宣传日,部署各地统一开展现场宣传服务活动,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研究采取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要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对重点区域和场所开展实地检查和整治。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调查处理,切实整改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坚持长效监管。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别是结合此次专项行动中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域加强跟踪和监督,落实整治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积极推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和协理员的作用,形成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全面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

  五、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相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一)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3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数据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4月10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数据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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