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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10-00677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0-01-29 00:00:00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10]41号
关  键  词
就业 人力资源市场 秩序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梁保华今年1月6日关于“各个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免费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服务,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要坚决惩治和查处那些坑害和欺骗民工的中介公司”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时       效
 
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4-2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35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就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免费服务功能。一是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动态的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交流沟通机制。充分利用春节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机,在每个乡镇、村设立公共就业信息公告栏,及时发布全省各地即时有效的用工信息。二是采取市(县、区)与乡镇及进城人员聚集地结对帮扶方式,建立农民工转移就业“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免费的就业指导、职业中介服务,适时组织有意愿在异地就业的农民工与有关用人单位开展对接转移等活动。三是以公告的形式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火车站、汽车站和农民工积聚地公示。要在外来人员集聚地增设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平台,重点开展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中介、劳动保障权益政策宣传和维护工作,确保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不受侵害。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2010年2月1日到4月30日,各地要集中力量,专项整顿包括民工市场在内的市场秩序。重点强化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发布、服务流程、收费管理等行为规范,督促指导经行政许可的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合理制订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为确保中介岗位信息真实有效,防止和杜绝骗取农民工中介成功服务费行为的发生,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依法收取的中介成功服务费,统一由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收费项目。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落实职业中介服务补贴。发现以职业中介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私招乱雇的,要迅速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要主动商请社会救济部门为生活拮据且暂时工作无着的求职人员提供公益性临时居住处所,确保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不发生外来人员聚集带来的社会问题。

  三、坚决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鉴于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特点,要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4〕84号和苏建建〔2004〕250号文件规定,凡是涉及建设系统发生的拖欠、克扣农民工等人员工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追讨并按有关规定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其他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追讨。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着力建立长效的工资发放保障联动机制。各省辖市要在职业中介机构相对集中的农民工聚集地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窗口,及时受理举报投诉,确保职业中介服务活动中侵害求职者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对不履行监察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严密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确保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不断得到改善。请各省辖市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有关工作情况汇总后报省厅就业促进处。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就业  人力资源市场  秩序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