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做到规范有序,动态管理。 (三)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单位的岗位总量,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及单位职能的调整适时调整。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从事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从事食品药品监管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管理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3、以技能操作、后勤服务保障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4、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教育行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1、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的等级和职数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2个;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只设一个领导层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级。现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3、省属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一般按3:4:3控制;设区的市属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一般按2:4:4控制;县(市、区)属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一般按1:3:6控制。 4、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比例:正高级二、三、四级比例为1:3:6;副高五、六、七级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五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均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一至三级岗位(高级工以上)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只在单位主体工种中设置。单位非主体工种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并严格限制设置二级岗位。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省和设区的市属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和二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县属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和二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指标可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统筹掌握。 (五)食品药品监管特设岗位设置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阶段性工作要求,需要聘用高层次特殊人才,可以经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的限制。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按管理权限核销。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要求确定。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风险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2、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其中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还要符合省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任职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准备案后聘用;四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获得有关荣誉称号或参加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技能竞赛获奖而取得本工种较高等级证书的,在核定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以确定为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权限及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梳理、分解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的基本要求,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类别、名称、等级。 (二)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核准。 (三)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广泛听取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设立的工作小组或聘任工作专业委员会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编制变动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核准。单位合并、分设的,应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六、岗位聘用 (一)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照本指导意见首次设置岗位和岗位聘用时,应按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控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定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考虑到人员年龄层次结构的合理性,过渡期间可实行减二增一的办法。尚未达到核定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队伍状况逐年到位。 (二)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对贡献突出或岗位急需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同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各项待遇。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聘用情况进行验收认定。验收合格的,申报、审批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聘用到相应的岗位,才能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应同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今后出现空缺岗位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工作周期较短的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在聘用过程中出现高一级岗位富余,而低一级岗位不足的情况时,富余的高一级岗位可以和低一级岗位合并使用。 对由专业技术四级聘用三级、六级聘用五级、七级聘用六级的,应当经过聘用委员会进行能力和水平的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四)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本指导意见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已经实行人员聘用的单位,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中的相应内容。 七、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要在人事部门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得力人员,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岗位等级、突破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慎重对待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9-00525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9-07-29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苏人通[2009]196号
关 键 词
岗位设置
内容摘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时 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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