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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04-00248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4-11-11 00:00:00
名       称
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苏人通[2004]237号
关  键  词
公务员 
内容摘要
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       效
 
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7-02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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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处理办法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

   二、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

   三、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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