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专门印发了《关于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锻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5]88号)。日前,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的意见》(苏发[2005]10号)进一步明确,“省级机关新招的公务员,要到苏北基层锻炼服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这一要求,现就我省省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的重要意义 加快苏北振兴是我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决策,是顺利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省级党政机关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方面负有十分重要的职责,需要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熟悉基层特别是熟悉苏北基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省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在改革、建设第一线和较为艰苦的环境中了解国情、省情,砥砺品格、增长才干,是青年公务员成长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发挥省级机关人才优势,支持苏北发展的有力措施。通过基层工作的磨练和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省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 二、建立省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今后,省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要形成一种工作制度,将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考核与到苏北基层锻炼结合起来。省直各有关单位在2005年度新录用的公务员报到后,应于1个月内尽快安排他们到苏北基层锻炼。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2001年以来通过公开招考新录用的公务员,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苏北基层工作锻炼。 苏北基层的范围是指: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五市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基层党政机关;所属重点工程、帮扶工程、扶贫联系点;基层队、站、所“窗口”部门以及县以下企业事业单位等一线工作岗位。锻炼服务的期限一般为1年。 凡到苏北基层锻炼的公务员,要安排在本行业、本系统的基层单位和基层岗位,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锻炼单位分配的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党(团)员要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锻炼单位,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此外,要创造条件,使他们尽快熟悉基层情况,掌握工作的有关业务知识,在贴近人民群众的岗位上经受锻炼,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锻炼结束前,每人至少要完成1篇结合本系统业务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对本系统以及省级机关的工作提出一些合理建议;完成锻炼期间个人工作学习情况的书面总结。各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锻炼要求,使新公务员真正达到锻炼的目的。 三、做好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的管理工作 凡到基层锻炼的新录用公务员,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双方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派出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要组织定期考察,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并注意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培养锻炼期间,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不转,享受派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锻炼期间,可参照省级机关扶贫工作队员的标准,予以一定的生活补助。 各市、县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省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为他们的锻炼成长创造条件。接收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新录用人员锻炼期间工作的管理,要指定政治素质高、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具体负责指导新录用人员的工作、学习。 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新录用公务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新录用公务员要明确培养锻炼目的,认真完成锻炼单位分配的工作,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须向锻炼单位请假,认真履行请假手续。要多向基层群众学习,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严要求,体现省级机关青年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新录用公务员锻炼期间的考核工作,由接收单位负责,要及时向派出单位提供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会同派出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确定其锻炼期满考核等次。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在基层锻炼期间,表现突出,能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表扬,并作为任职、定级、晋职以及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重要依据。新录用人员无故不参加基层锻炼的或经基层锻炼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晋职,直至取消录用资格。 各市市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工作,由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县(市、区)、乡镇机关对通过公开招考新录用的公务员,也要加强管理、培养和使用,服务期(3—5年)未满的,原则上不要调到上级机关工作,以使他们在基层安心工作,经受锻炼,健康成长。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5-0027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5-08-17 00:00:00
名 称
关于省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的通知
文 号
苏人通[2005]179号
关 键 词
基层锻炼
内容摘要
关于省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的通知
时 效
关于省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苏北基层锻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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