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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10-0050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0-07-05 00:00:00
名       称
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10]252号
关  键  词
诚信示范企业 
内容摘要
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创建对象、创建标准、组织领导、名额分配、创建步骤、奖惩措施和工作要求 
时       效
 
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7-0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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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用办: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与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劳资双赢、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根据《江苏省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5〕29号)的有关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用办决定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江苏省境内的各类企业。 
   二、创建标准
   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是指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优良、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全面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1.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无就业歧视行为;
   2.无使用童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违法行为;
   3.与所有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
   4.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
   5.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
   6.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无克扣和无故拖欠行为;
   7.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履行法定义务;
   8.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的各项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9.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
   10.遵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组织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11.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1.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工会履行民主管理职责的权利;
   2.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3.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
   4.定期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并全面履行集体合同;
   5.有职工活动场所,经常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关怀职工业余生活;
   (三)劳资矛盾协调有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及时合理地处理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纠纷。
   3.建立健全劳资双方交流平台,提供心理疏导,职工反映意见渠道畅通;
   (四)近两年来未发生以下行为:
   1.发生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
   2.违法使用童工;
   3.发生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
   4.本年度有举报投诉,经查实确有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信用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规定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四、名额分配
   各市按规定名额向省创建小组推荐,经省创建小组审核后确定公布名单。2010年具体名额为:南京、无锡、苏州15家,徐州、常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10家,宿迁5家。
   五、创建步骤
   创建活动开展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12月30日,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培育自评。7月20日-10月10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信用管理部门在前2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为A级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中确定培育对象,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用人单位至少3次,对照创建标准,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育活动。确定初步培育合格的用人单位,并要求其对照标准进行自评。
   (二)申报。10月11日~10月21日,由自评合格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三)评定。10月22日~11月10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组成评定小组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和审核与本业务相关的单位参评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劳动关系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时安排等情况;职业技能开发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执行职业资格、职业培训情况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并结合在执法检查中采集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信息,提出初评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拟定本级管辖范围内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并填写《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表》(附件1),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信用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示。11月11日~12月20日,省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市推荐企业将组织实地抽查,将拟评定为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名单通过“诚信江苏”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公布。12月21日-12月31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信用办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或牌匾,同时通过“诚信江苏”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和其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诚信示范企业名单予以表彰。
   六、奖惩措施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级诚信示范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诚信示范企业,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2年内免予对其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核。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优先推荐诚信示范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候选对象。
   (二)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对省级诚信示范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将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作为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组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录入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
   2.在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发布的各类信用评级标准中,对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示范的企业予以加分;
   3.优先安排示范企业参加信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诚信创建和信用培训等活动;
   4.在省社会信用体系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时,对示范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三)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期限为2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为诚信示范企业提供定点联系和服务,2年期满后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即取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1.发生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或人数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实的;
   4、被省市其他相关部门查实的严重失信行为,且有信息归集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
   七、工作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用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将其摆上重要位置。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序时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创建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积极开展创建培育工作。
   2.要加强创建活动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
   3.各省辖市在11月10日前将拟推荐名单报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表》、近2年书面审查材料、单位申报材料、培育创建材料和检查考评材料。

  附件: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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