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切实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在全系统事业发展中基础性、关键性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厅及系统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大部制改革以来的工作实践,现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数据会审及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数据会审及使用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合并简称“各单位”)开展的统计工作,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统计主要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险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劳动监察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 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设科的厅直属单位应明确统计综合协调科室,综合协调本单位各项统计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及统计人员应依据《统计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秘密。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或集体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厅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建设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统计工作信息化。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全厅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规划财务处为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管理各单位的各项统计活动。各单位负责开展所分管业务工作的专业统计工作。 第九条 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省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部、省制定的统计标准和各单位提出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组织制定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统计标准。会同各单位组织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审核调查方案。 (三)牵头协调部、省统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运行情况,适时建立和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数据指标体系,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监测。 (四)会同厅信息中心,共同开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负责系统的推广应用并协调与部统计信息系统软件的贯通。 (五)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数据的评估会审工作。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定期组织并指导各单位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六)扎口管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的对外公布和使用。审核各单位对外报送的各项统计报表。定期发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七)负责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地为其提供主要统计数据。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部、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厅内各项统计规章制度。 (二)按照统计法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提出本单位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三)根据统计分工,收集统计报表资料,开展专门调查和布点监测,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和管理本条线的统计数据,并按时向规划财务处提供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统计资料。 (四)参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数据的评估和会审工作。组织本条线统计数据的评估和会审工作。 (五)管理本条线专业统计工作,指导开展统计分析,负责编写本条线的专业统计分析报告。组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软件在本条线的应用。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的需要,广泛开展各类专门调查。专门调查应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为主体,调查内容原则上不得与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厅各单位在部、省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之外新增的统计报表、统计专门调查计划应于每年部门预算前报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对下一年度厅有关单位拟开展的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协调,报厅领导批准后执行,申报下一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开展统计调查应拟定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调查表(基层表)、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相应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调查人员及经费来源说明等。 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应事先进行试调查(试填报)或充分征求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方案应依法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调查对象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系统内的,由主办单位起草文件、规划财务处会签,报厅领导审批后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系统外的,由规划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上报,经厅领导审批后报省统计局批准。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要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广开数据来源渠道,丰富统计资源。特别是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获取行政记录的数据,作为统计报表、专门调查数据的有益补充。同时加强相关部门协调,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支撑事业发展。 第四章 统计数据会审和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 规划财务处会同厅各单位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指标,并明确数据来源渠道及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将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重要统计指标数据(包括全省和分市数据),在上报报表接收单位的同时报送规划财务处。 第十八条 规划财务处会同厅有关单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共同对主要统计数据进行会审。规划财务处将会审后的统计数据报厅领导审定,并根据厅领导审定意见编印统计资料,送各单位使用。 各单位正式上报厅领导的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统计调查报告应会签规划财务处后上报,特别要求的数据可先行上报厅领导同时送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和评估,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数据评估制度,有特殊需要的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统计数据来源的规范性、数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实行统计检查制度。规划财务处应对各单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统计台帐等进行经常性抽查。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统计资料包括各类用于统计的数据库、统计台帐、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同时,应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计资料的公开发布和对外提供,由规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一)厅会同省统计局每年发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年度统计公报由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写,厅有关单位参加。各单位公开发布其他统计资料,应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同意,报厅领导批准。 (二)除已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外,向上级机关报送或对厅外其他单位提供及公开引用统计数据,应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同意,报厅领导批准。 (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数据的会审和数据管理使用办法由规划财务处会同厅有关单位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公务员局负责全省公务员管理统计,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务员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应送规划财务处备案;公务员管理统计数据汇总完成后送规划财务处,以保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制度和数据的全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数据会审及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依法规范统计数据会审及使用,更好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数据(以下简称“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从常规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行政记录等方式获取的统计数据。 第三条 建立厅统计数据会审和使用制度,规范统计数据的会审、管理、使用和发布,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根据厅统计工作职责分工,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分级管理、分类负责。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全厅统计数据质量实施统一管理、监督、检查,研究建立统计数据会审和使用制度,与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共同做好统计数据会审工作。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本专业统计数据质量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第二章 统计数据会审 第五条 统计数据会审内容应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中筛选确定主要统计指标,并随事业发展和中心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会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汇总上报工作,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按时提供本专业统计数据和相关说明,并参与会审。 第七条 会审采取专题座谈、集中会议等方式,就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客观性、一致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达成统一意见。 第八条 实行年、季度统计数据会审制度,每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对季度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进行集中会审。年度重要统计指标数据会审在次年2月底前进行。对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规划财务处应根据特事特办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完成会审工作。 第九条 会审后的统计数据报厅领导审定后,依此确定我厅重要统计指标数据口径。 第三章 统计数据管理 第十条 统计数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规划财务处负责统计数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厅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本专业统计数据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由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在月后5日内(节假日不顺延)将重要统计指标数据(包括全省和分市数据)报送规划财务处。其他调查统计数据应在统计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送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控,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汇总各个环节,对统计数据进行初审、复审和质量抽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处室、单位领导审核、签署。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指标数据会审评估制度,组建专家评估小组,制订评估标准,对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综合评估结果,加强对有关处室和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有效采用科学技术和方法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数据统一软件采集、集中数据库存储、分权限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利用专用计算机处理存储统计数据并备份,专人管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章 统计数据使用 第十五条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取得的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经厅领导审定后使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编印统计资料,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综合性统计资料和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可编制本专业统计资料。除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外,其他统计资料仅供系统内部使用,编印时在资料封面注明发放范围和保密要求。 第十六条 经过会审和厅领导审定的季度、年度重要统计指标数据可对外提供并公开发布,其中季度重要统计指标数据通过新闻发布会方式发布,年度重要统计指标数据通过统计公报方式发布。采取信息披露等其他方式发布统计数据,应在当期统计数据的新闻发布会或统计公报之后发布。首次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须经规划财务处核准。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或使用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须经规划财务处审核,重要统计数据应报厅领导批准后由规划财务处统一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报经厅领导审定后,由规划财务处编辑刊载《统计分析报告》(季度)和《统计分析参考》(月度),供领导决策和系统工作参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规划财务处对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统计数据报送、会审、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在厅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