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550232674/2011-01115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1-03-10 00:00:00
名       称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年检工作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11]104号
关  键  词
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年检 通知 
内容摘要
做好201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年检工作,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时       效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此文件已宣布废止。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年检工作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16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点击查看原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96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省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省内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国有事业性质的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情况、服务制度建设情况、许可服务项目开展情况、财务状况、信息统计及报送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从业人员变动及培训情况等。

  三、提交材料

  (一)机构2010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开展服务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二)《201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附件1);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附件2、附件3);

  (四)《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六)2010年度事业性质机构经营性服务及经营性服务机构纳税缴费凭证复印件;

  (七)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与所有工作人员(含事业性质机构非在编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有效凭证;

  (九)兼办人才、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人员名册、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材料;

  (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财务状况综合表》(附件4);

  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后提交。

  四、年检要求

  (一)检查登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携提交材料,按管理权限到实施行政许可的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检查登记,并接受年检。

  (二)年度审验

  1、经审验合格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载,在其《许可证》正、副本的“年检记录”栏上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专用章”。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满并提出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和要求,重新核发《许可证》。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并在数量上达到法定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年度审验一律视为不合格。

  4、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国有事业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凡未领取《许可证》的,结合此次年检统一核发《许可证》。

  5、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同意其继续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有关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许可证》,收回有关证书。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吊销《许可证》。对违规被取缔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批准其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其有关证件一律予以收回。

  6、年检结束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公示的内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服务范围、电话号码等)。

  五、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4月底结束。

  六、其它事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严格把好审批关口。各地在年检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仔细查找存在问题,严肃年检有关纪律,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三)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各地要认真组织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515日前将本地区年检情况总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5)及汇总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财务状况综合表》,分别用纸介、电子文档上报。

  年检相关表格,请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服务大厅”频道“互动专区”栏目中的“下载专区”内下载。

   人:钱一兵  周南

  联系电话(传真):(02583338102  83271703

     箱:qianyibing@jshrss.gov.cn

  附件:

  1、《201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财务状况综合表》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总表》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