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试行) 一、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目标 (一)明确监测数据57个指标的具体含义及其内容填报要求。 (二)按照分组管理、分类控制、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水平。 (三)细化和完善监测数据填报规则,方便各地对上报数据进行清洗校核。 二、监测数据分组管理安排 (一)分组原则 按照57个监测数据指标的属性,结合就业服务和就业与失业管理工作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分组,以便于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上报。 (二)分组结果 1.主键组:数据库内劳动者信息记录的关键识别指标,包括行政区划代码、数据期别、姓名、公民身份证号、个人编号等5个指标。 2.基本信息组:记录劳动者自然信息的指标,包括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等3个指标。 3.学历信息组:记录劳动者接受教育程度的指标,包括学历、毕业学校、毕业日期、所学专业等4个指标。 4.职业资格信息组:记录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的指标,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工人技术等级)、取得职业资格日期、职业(工种)资格名称等3个指标。 5.专业技术职务信息组:记录劳动者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的指标,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专业资格日期等2个指标。 6.户籍住址信息组:记录劳动者户籍以及常住地信息的指标,包括户口性质(户籍地类别)、户口所在地址、户口登记日期、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常住地址等5个指标。 7.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组:记录劳动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情况的指标,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发证机构、发证日期、证件注销原因、证件注销日期等5个指标。 8.就业登记信息组:记录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指标,包括就业登记类型、实现/终止就业登记日期、就业形式、就业登记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等4个指标。 9.失业登记信息组:记录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情况的指标,包括失业登记类型、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日期、失业登记原因、注销失业登记原因、失业登记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等5个指标。 10.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状态信息组:记录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状况的指标,包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状态、累计缴费月数、职业培训补贴等11个指标。 11.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信息组:记录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情况的指标,包括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类型、被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原因、经办日期、经办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等4个指标。 12.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情况信息组:记录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信息的指标,包括享受政策类型、政策享受开始日期、政策享受终止日期、经办日期、经办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等5个指标。 三、监测数据分类控制安排 (一)分类原则 根据各个监测指标的特性及其质量要求,将全部57个指标分为三种质量控制类别:核心类、基础类、跟随类,分别执行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见附表)。 (二)分类结果及质量要求 1.核心类:该类指标为数据库内每条记录的关键识别指标。包括5个指标(同上述“关键组”)。 〖说明〗该类指标是整个监测数据的基础,该类指标的数据为空或代码错误将直接导致相关记录无效。 〖要求〗必须填报且无差错。 2.基础类:该类指标是记录劳动者基本属性和基本状态的关键指标。包括17个指标。 〖说明〗该类指标是整个监测数据的框架信息,其数据为空或代码错误将导致劳动者相关属性信息缺失或当前状态信息不全。 〖要求〗必须填报且无差错。 3.跟随类:该类指标是基础类指标的跟随性指标,从属于基础类指标,用于记录劳动者基本属性条件下的延伸属性情况。包括35个指标。 〖说明〗该类指标是相关监测数据分组内部的细节信息,其数据为空或代码错误将导致相关信息细节缺失或信息不清。 〖要求〗当组内基础类指标有实际内容的情况下,相应的跟随类指标必须填写。当基础类指标为初始默认值“全零”时,其相应的跟随项指标应为空或者可以为空。 四、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分步实施安排 (一)第四期(2011年5月)至第九期(2011年10月)上报期 1.全部地级城市和省本级均应上报就业监测数据; 2.上报数据涵盖所有登记失业人员、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人员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 3.上报数据中除毕业学校(AAC180)、毕业日期(AAC181)、所学专业(AAC183)、户口所在地址(AAC010)、户口登记日期(AAC186)等5个跟随类指标外,其他监测指标数据必须据实填报。 (二)第十期(2011年11月)至第十二期(2012年1月)上报期 1.通过安装部署全国就业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覆盖所辖县(市、区))上报监测数据; 2.上报数据涵盖全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3.上报数据涵盖全部57个指标内容。 五、监测数据上报具体要求 (一)关于上报数据的范围 1.上报数据的人员数必须为劳动者累计人员数。即各地在各期上报数据时,库内所有人员,包括往期已有人员和本期新增人员的记录信息均需上报。 2.上报数据为劳动者上报期别内的状态信息。如果劳动者本期指标信息全部没有发生变化或更新,则应将上期信息作为上报期别内的状态信息进行上报。如果劳动者本期指标信息部分发生变化或更新,则变化或更新的信息(一次或多次)均应进行上报;没有变化或更新的剩余部分指标信息,则应将上期信息作为上报期别内的状态信息进行上报。 (二)关于部分指标设置缺省值的要求 1.设置原因:考虑到部分指标代码库中未设置缺省值,难以反映该项业务是否是经办的具体情况,现决定对部分指标增加一个缺省值,以反映该指标的原始状态。同时,通过初始值的设定,避免了业务经办中已经办理和没有办理情况认定的混淆,并以此推动各地经办业务规范化。 2.设置要求:增加初始值代码的指标共有9个: (1)职业(工种)资格名称:新增代码“0000000”(7个字符),表示“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专业技术职务:新增代码“000”,表示“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 (3)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新增代码“00”,表示“未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书”; (4)证件注销原因:新增代码“00”,表示“未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书”; (5)就业登记类型:新增代码“00”,表示“未办理就业登记”; (6)失业登记类型:新增代码“00”,表示“未办理失业登记”; (7)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类型:新增代码“000”,表示“未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8)被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原因:新增代码“000”,表示“未认定退出”; (9)享受政策类型:新增代码“000”,表示“未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关于相关代码扩充问题 1.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的扩充。 (1)行政区划代码的扩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省以下不得自行扩充行政区划代码; (2)地方扩充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得与国家已颁布的行政区划代码冲突或重复; (3)地方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区划扩充时,应遵照部发[2010]86号文件中附件2的要求进行扩充并报我部确认后方可启用。各地目前已经启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均需报我部确认。 2.关于职业(工种)资格名称代码的扩充。 (1)原职业(工种)代码库中没有的职业(工种)名称,如我部已颁布新的代码,应遵循部里新颁布的职业(工种)代码; (2)地方自行编制的职业(工种)资格如属于部颁职业(工种)的下级细类或小类,应对照部颁代码库进行归类,上报监测数据时按部颁代码填报; (3)地方自行编制的其他职业(工种)的代码,应报我部备案。 (四)关于监测指标间逻辑关系的说明 1.就业登记信息与失业登记信息的逻辑关系: 同一劳动者同期内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状态不能存在逻辑冲突。“就业登记类型”和“失业登记类型”两项指标不能同时为“10”或同时为“20”。 2.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和退出情况信息与失业登记信息的逻辑关系: 劳动者首先是失业登记人员,才可以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在同一劳动者同期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前,应先确认为失业登记人员。即“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类型”不为空且不为“000”(未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类型)时,“失业登记类型”必须为“10”(失业登记)。 同时,就业援助对象在注销失业登记时,必须同时退出就业援助对象。即“被认定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原因”不为空且不为“000” (未认定退出)时,“失业登记类型”必须为“20”(注销失业登记)。 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信息与就业登记信息的逻辑关系: 同一劳动者同期内就业登记与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状态不能存在逻辑冲突。劳动者被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则一定处于终止就业状态。即“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类型”不为空且不为“000”(未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类型)时,“就业登记类型”必须为“20”(终止就业)。 同时,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时,应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即“就业登记类型”为“10”(实现就业)时,“被认定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原因”不为空且不为“000”(未认定退出)。 附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质量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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