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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2012-11-14 10:40:00
文  号: 苏公通[2012]495号
主 题 词: 关键字
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全省保安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高保安员综合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等规定,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逐步开展各个等级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推动保安服务行业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全面提高保安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安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升保安员职业发展空间、稳定保安员队伍的客观需要,对创新保安监管工作,提高保安服务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的联合工作机制,在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迅速启动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全省保安从业人员提供优质鉴定服务。
二、统一规范全省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制。省公安厅对全省保安员队伍行使行业管理职能,负责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保安员队伍职业提升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政策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法定部门,负责保安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真做好全省保安员的统一鉴定工作。全省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坚持社会效益和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统一发证”的原则开展。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联合组织开展教材编写和卷库开发。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配合,在符合培训资质并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保安培训单位中择优设立相应等级的培训鉴定试点单位,在已经备案的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点中择优设立鉴定上机考试点。培训鉴定试点单位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受理鉴定申请,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会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复审和相关资料的汇总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科学、公正、规范、有序。鉴定考核合格的考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逐步启动各个等级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保安员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对应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下同)、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根据保安员职业技能要求依次递进原则,为保证鉴定质量,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逐级启动,计划如下:今年下半年,在开展试点基础上,全面启动初级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今年底,力争启动中级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明年起,逐步启动高级保安员、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对象是通过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员职业的人员。鉴定方式一般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初级保安员鉴定时,对已取得《保安员证》的考生,3年内理论知识考试免试。初级、中级、高级保安员三个等级考核采用上机考试方式进行,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两个等级考核采用笔试和论文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做好全省保安员的统一鉴定工作,初级、中级、高级保安员三个等级的机考采用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TA公司”)的智能化高新平台进行考核。ATA公司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结合江苏实际认真做好全省保安员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在保安服务行业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快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和《保安员证》发放工作进度,力争年底前完成当地在岗保安员的考试发证任务。在此基础上,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保安服务行业和本地实际,针对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特点,分类对管理人员、特殊岗位人员提出保安员职业等级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保安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指导保安从业单位组织保安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引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与职业等级挂钩的保安员薪酬制度,推动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推进保安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进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保安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各地贯彻本通知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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