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人社[2012]34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5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原省劳动局、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一九九五年度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正常调整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5]12号),明确了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确定离休金,今后与机关同类人员同步调整。1997年,原省劳动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标准的电话通知》,明确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当地机关规定标准执行,今后不再执行企业标准。
2008年,根据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的有关规定,省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本人月基本离休费加1000元。你市机关离休人员的计发基数与省级机关相同。因此,省直管企业和你市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也都按此标准执行。
2012年,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 192号),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照上述相关规定,你市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应当参照你市机关离休人员的标准和口径执行。省直管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也应按省级机关离休人员的标准和口径计发。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其中基本离休费不包括三项津补贴和增加的1000元。
此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10日